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及相關司法實踐,用人單位僅以“績效考核不合格”為由直接辭退員工通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需承擔法律責任。以下是具體分析及法律依據:
?? 一、法律對辭退績效考核不合格員工的規(guī)定
1. 不能直接辭退
2. 未履行培訓/調崗義務即辭退屬違法
?? 二、常見違法辭退情形
1. 僅憑單次考核不合格解除合同
2. 將績效考核與“嚴重違紀”混同
3. 以“末位淘汰制”辭退員工
?? 三、試用期的特殊規(guī)定
四、違法辭退的法律后果
1. 支付賠償金:經濟補償金的2倍(《勞動合同法》第87條)。
2. 繼續(xù)履行合同:員工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。
3. 補發(fā)工資差額:若因考核克扣績效工資,需補足。
五、績效考核制度的有效要件
1. 內容合法合理:
2. 程序合規(guī):
3. 調整績效工資需協(xié)商:
? 六、給勞動者的建議
1. 保留證據:考核結果、工資條、培訓/調崗通知等。
2. 異議程序:對不公考核及時書面申訴。
3. 維權途徑:
總結
| 情形 | 是否合法 | 關鍵條件 |
|--|--|-|
| 單次考核不合格直接辭退 | ? 違法 | 未培訓/調崗 |
| 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合格辭退 | ? 合法 | 有改進程序+再次證明不合格 |
| 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辭退 | ? 合法 | 考核標準為錄用條件,且已告知員工 |
| 末位淘汰 | ? 違法 | 末位≠不勝任工作 |
核心原則:僅憑績效考核不佳不能直接辭退員工,公司必須履行法定改進程序。若遭遇違法解除,勞動者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維權,主張賠償或恢復勞動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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