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描述INTRODUCTION
日程安排SCHEDULE
課程大綱Syllabus
F+EPC模式培訓
課程大綱:
一、理解EPC含義
1、EPC含義
2、EPC中的各個含義
二、EPC的特點
(1)早期階段
(2)設計階段(3)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項目
(4)EPC模式也有一定的風險
三、F+EPC模式的概述
1、F+EPC模式是融資建設模式
2、F+EPC模式凸顯“融資”功能
3、F+EPC模式項下的回報機制
四、F+EPC模式主體
1、F+EPC模式不僅有政府部門,還會涉及地方國有企業(yè)、EPC工程總承包單位、合資公司。
2、F+EPC模式主要是由政府部門、地方國有企業(yè)借助EPC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金實力、融資能力,不能違反建筑法對EPC合同的工程款結算需求。
3、在項目自身具備政府付款來源的情況下,可以用于項目融資。
五、F+EPC的三種模式
(1)股權型融資+EPC
(2)債權型融資+EPC
(3)延付型融資+EPC
六、F+EPC和EPC+F兩者的區(qū)別:
1、F+EPC:
2、EPC+F:
七、適用主要的領域
1、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。
2、政府投資項目
3、政府投資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
八、建設單位、EPC承包單位和合資公司三者關系
1、特定項目承包權的經濟實體
2、合資公司需要成為項目建設單位
九、涉及的具體問題
1、項目所需資金來源
2、項目資金使用
3、融資的資金回收
4、合法合規(guī)的前提下解決以上三個問題
十、“F+EPC”模式可能存在的風險
1、“F+EPC”模式不屬于法定政府舉借債務的方式,存在合規(guī)風險
2、政府方作為項目業(yè)主采用F+EPC模式的,易被認定為地方政府以BT模式變相舉債
3、以企業(yè)作為項目單位采用F+EPC模式,存在資金來源的風險
4、立項主體的合規(guī)風險
5、企業(yè)性質的合規(guī)風險
十一、在實施中出現的工程總承包糾紛
1、在發(fā)包人主體變更中,總承包的聯合體成員效力是如何?
2、工程總承包合同簽訂后,聯合體各方變更共同投標協議或聯合體協議的是否有效嗎?
3、分包單位缺乏相關資質的是否可以承攬工程?
4、分包單位未在合同中約定且未經發(fā)包人同意的,如何處理?
5、企業(yè)內部承包是否屬于轉包?
6、哪些情形被認為是違法分包?
7、如何判斷承包單位設計圖紙是否滿足“發(fā)包人要求”?
8、工程總承包單位設計優(yōu)化的費用該如何分配?
F+EPC模式培訓
轉載:http://xvaqeci.cn/gkk_detail/28515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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